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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3-19 5:40:01小雨 星期日
走进鸽界三:责任与担当    作者:九天蓝燕居级别:新星
  《中国信鸽管理章程》对信鸽协会的工作有非常明确的定位,不仅赋予各级信鸽协会一定的权利,也肩负着重大责任。
  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国家赛事的“比赛权属于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全国行业体协和所属各地、市、州、县(区)信鸽协会”。
  如此清楚的规定,各级信鸽协会只要认真贯彻执行就行了。行使好自己的权利,履行好自己的责任,勇于担当,也不会生出一些是是非非。一个省的信鸽协会,于今年的1月22日下发了1号红头文件,明确今年春赛由“市、县(区)信鸽协会组织”,正当各地协会积极筹备时,省信鸽协会有些人迫不及待地抛出了一个“口头指定”的概念,于2月17日口头通知该市级信鸽协会“出局”,取而代之的竟是一家经营性的联盟,该联盟在省鸽协的帮助下,近几年的发展也算不错。如果它真有组织承办资格,你就冠冕堂皇地在文中署名,又有何难?或者让信鸽协会与联盟同时承办也不难?退一步说,两家分别承办,让会员自由选择,这不是很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吗?为什么非要做出此等骑虎难下的事呢?假设“中鸽协”指定我省某大型俱乐部承办国家赛事,没有省鸽协什么事,你又作何感想?
  《中国信鸽协会章程》第五条明确指出“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(包括省级、市级和区县级)”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特定的管辖“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、监督和业务指导”。这样的规定再清晰不过了,凡是有一些基本法律常识的人,都不难理解,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低级地错误呢?
  对与错,自有公论,无意过多评价。但是,管理者要善于做调解工作,化解各类矛盾,帮助扶持基层,而不是厚此薄彼,激化矛盾,弄的人们一头雾水。“口头指定”都能代替文件,那要文件干什么?其中孰是孰非?自然是很清楚的。
  信鸽协会虽然是群众团体,法规、章程还是赋予了各级协会一些必要的权利,但是,不可任性!随意行使叫乱作为,不认真行使叫不作为。
  尊敬的省信鸽协会,3月10日,我们有过一次接触,未果,时至今日也未见纠正之意。今天写这些,只是从一个鸽友的角度,从规范的角度,进行探讨。我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,任何人和团体都要遵纪守法,任何行为都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,有希望达成的结果,也有事与愿违的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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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3楼 评论者:傀帝级别:新星    时间:2023-10-18 0:37:24
内容:要遵纪守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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